关于本溪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溪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56036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56034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09032283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09032244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0903225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薛传新(委托代理人)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