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韩永录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08 15:29:0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韩永录 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3450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特此声明。申请人:韩永录2024年10月8日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