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8-28 10:06:0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2042428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特此声明。声明人:委托代理人 张义2024年8月28日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