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5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 胡贵友 ,不动产坐落: 南芬区铁山街31栋1单元2层5号,建筑面积44.15平方米,权属证书号9527。拟登记为申请人辛淑玲 单独所有。
业务编号:134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