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不找关系指南
目 录
不动产权力事项清单 .......................................... 3
办事不找关系路径 .......................................... 6
合规办事业务指南 .......................................... 8
违规禁办事项清单 .......................................... 70
容缺事项办理清单 .......................................... 71
不动产权力事项清单
事项类别 | 序号 | 事项 | 页码 | 操作流程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1 | 8 |
| |
2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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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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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2 |
| ||
5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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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序号 | 事项 | 页码 | 操作流程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6 | 45 |
| |
7 | 46 |
| ||
8 | 49 |
| ||
9 | 52 |
| ||
10 | 55 |
| ||
11 | 60 |
|
事项类别 | 序号 | 事项 | 页码 | 操作流程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12 | 61 |
| |
13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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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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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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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68 |
|
办事不找关系路径
办理地址
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1 | 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 | 024-43889159 |
2 | 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南芬分理处 | 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145号 | 024-43838886 |
3 | 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南芬分理处 | 本溪市平山区北台中兴路13号 | 024-42538956 |
4 | 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高新区分理处 | 本溪市西湖区神农大街59号 | 024-45595028 |
合规办事业务指南
一、行政确认
1.首次登记
1.1申请条件: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土地所有权界限协议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1.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2.变更登记
2.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①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②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2.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农民集体名称变化、土地坐落、界址、面积变化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2.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3.转移登记
3.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①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②土地调整的。
3.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3.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3.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3.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4.注销登记
4.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①集体土地灭失的;②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4.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土地灭失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4.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4.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1申请条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契税完税结果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1.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1申请条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集体建设用地拨用协议、出让合同、出租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2.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3.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等身份信息、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材料;②不动产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地籍调查、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竣工验收等材料;③不动产用途、权利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④同一权利人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5)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完税结果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3.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3.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3.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分割或者合并。
4.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4.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4.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转让、互换或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的;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材料,包括:①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协议;②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③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④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批准文件;⑤增加或者减少共有人、共有份额变化的协议;⑥因法人、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完税结果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5.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5.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6.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作价出资入股的;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况,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6.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材料,包括:①买卖、互换、赠与合同;②继承材料;③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④因法人、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6)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完税结果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6.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6.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6.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7.1申请条件:土地灭失的、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7.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7.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7.4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7.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8.1申请条件:土地灭失的;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没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8.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8.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8.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8.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首次登记
1.1申请条件: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批准用地的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1.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2.变更登记
2.1申请条件: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和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登记。
2.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①权利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材料;②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地籍调查以及政府批准文件等材料;③共有人发生变化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2.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3.转移登记
3.1申请条件: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申请转移登记。
3.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①继承宅基地的材料;②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互换宅基地的协议(资料来源:申请人)。
3.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3.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3.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4.注销登记
4.1申请条件: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4.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4.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1申请条件: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5)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7)房地产调查测绘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1.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1申请条件:已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集体建设用地拨用协议、出让合同、出租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竣工验收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2.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1申请条件: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服务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批准用地的文件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3.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3.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3.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登记
4.1申请条件: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
4.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4.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4.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登记
5.1申请条件: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5.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权利人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5.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5.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坐落变更登记
6.1申请条件: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6.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6.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6.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6.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其它信息变更登记
7.1申请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申请变更登记等其他情况。
7.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需要依法缴纳税费的,提交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完税结果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7.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7.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7.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8.1申请条件: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申请变更登记。
8.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8.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8.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8.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9.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9.1申请条件: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9.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①权利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材料;②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地籍调查以及政府批准文件等材料;③共有人发生变化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9.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9.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9.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
10.1申请条件:购买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商品房,在该房屋已办理首次登记后,当事人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
10.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商品房备案合同(资料来源:申请人);
4)税费缴纳凭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10.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0.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10.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
11.1申请条件: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房屋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
1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买卖合同(资料来源:申请人);
5)税费缴纳凭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1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1.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11.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赠与转移登记
12.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房屋赠与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赠与、受遗赠转移登记。
12.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赠与合同或受遗赠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12.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2.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12.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受遗赠、继承转移登记
13.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房屋受遗赠、继承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受遗赠、继承转移登记。
13.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受遗赠、继承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13.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3.4办结时限:三十个工作日。
13.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3、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14.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离婚发生权属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14.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离婚析产协议(资料来源:申请人)。
14.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4.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14.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其他转移登记
15.1申请条件:作价出资(入股)等其它情形的办理转移登记。
15.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①作价出资(入股)协议;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③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批准文件;④增加或者减少共有人、共有份额变化的协议;⑤因法人、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完税结果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5.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5.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15.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16.1申请条件: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况,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16.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①买卖、互换、赠与合同;②继承材料;③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④因法人、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完税结果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6.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6.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16.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7.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7.1申请条件: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相互换房;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17.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材料;②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互换宅基地和住房的协议(资料来源:申请人)。
17.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7.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17.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8.1申请条件: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8.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8.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8.4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18.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19.1申请条件: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没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9.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灭失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9.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9.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19.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2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0.1申请条件: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0.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20.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0.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20.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1申请条件:农村居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享受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资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1.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2.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2.1申请条件: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已发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2.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权属来源材料:①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②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相关协议;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集体林权流转合同(资料来源:申请人);
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形成并提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2.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3.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3.1申请条件:林木经营权人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已发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因继承取得的;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
3.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①林地经营权人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②因继承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提交材料。③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④因人民法院裁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3.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3.4办结时限:限五个工作日
3.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4.1申请条件: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者原已依法取得的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新批准取得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4.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资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4.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4.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1申请条件: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可以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集体林地承包合同(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资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1.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首次登记
1.1申请条件: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
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来源:申请人);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1.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2.变更登记
2.1申请条件: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
2.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2.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3.转移登记
3.1申请条件: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
3.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3.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3.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3.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4.注销登记
4.1申请条件: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
4.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注销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4.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4.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首次登记
1.1申请条件:依法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可以申请首次登记。
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权属来源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1.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2.变更登记
2.1申请条件: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2.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权属来源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2.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3.转移登记
3.1申请条件:已登记的林权权利发生互换、转换、因家庭关系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利合并或者分割等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3.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权属来源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3.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3.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3.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4.注销登记
4.1申请条件:林地灭失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权属来源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4.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4.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首次登记
1.1申请条件: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地役合同(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1.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2.变更登记
2.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变更的;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2.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地役合同(资料来源:申请人);
5)变更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2.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3.转移登记
3.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3.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地役转移合同(资料来源:申请人)。
3.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3.4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3.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4.注销登记
4.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地役权期限届满的;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4.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地役权发生灭失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4.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4.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首次登记
1.1申请条件: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主债权合同(资料来源:申请人);
5)抵押合同(资料来源:申请人);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②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办理路径:
1)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商业网点。
1.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1.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2.变更登记
2.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2.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4)抵押权变更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2.3办理路径:
1)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商业网点。
2.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3.转移登记
3.1申请条件: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3.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主债权的转让协议(资料来源:申请人);
5)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3.3办理路径:
1)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商业网点。
3.4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3.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4.注销登记
4.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4.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抵押权灭失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3办理路径:
1)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商业网点。
4.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4.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更正登记
1.1申请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证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4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1.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异议登记
1.1申请条件: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表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4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1.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2.注销异议登记
2.1申请条件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异议登记申请人撤诉、起诉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已经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2.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4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预告登记
1.1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1.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资料来源:申请人);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②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③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④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资料来源:申请人);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1.4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1.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2.预告变更登记
2.1申请条件: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2.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登记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2.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4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3.预告转移登记
3.1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3.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预告转移登记材料,包括:①继承的、受遗赠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规定提交材料;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③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不动产登记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3.4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3.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4.预告注销登记
4.1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4.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登记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4.4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4.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查封登记
1.1申请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1.2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执行公务的证明(资料来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协助执行通知书(资料来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1.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1.4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1.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2.注销查封登记
2.1申请条件: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2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执行公务的证明(资料来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协助执行通知书(资料来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2.4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1.申请条件:不动产权属证书误损、破损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图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权属证书。
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若没有遗失,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3.办理路径:
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4.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5.温馨提示:1、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0日前颁发),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2、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二、公共服务
1.申请条件: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2.办理路径:
1)窗口办: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高新区、南芬区、园区分理处登记窗口
2)掌上办:辽事通App
3.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优选选择“掌上办”方式。如需窗口办理,请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3889112。
违规禁办事项清单
禁办事项 | 禁办情形 |
违规登记 |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无合法批准文件进行不动产合并、分割登记 | |
不动产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或正在争议中 | |
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 | |
违规抵押 | 土地所有权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
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
违规查询 |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其他 | 申请登记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注:禁办事项存在禁办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即禁止办理 |
容缺事项办理清单
序号 | 业务事项 | 可容缺材料 | 资料来源 | 补正期限 |
1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房地一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3个工作日 |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
规划许可证 | ||||
2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房地一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 |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 申请人提供 | 办结之前,补全材料 |
3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房地一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区政府出具的关于该地块注销土地房屋的承诺函 | 区政府 | 办结之前,补全材料 |
4 | 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 | 1.主债权合同 | 申请人提供 | 办结之前,补全材料 |
2.抵押合同 | 申请人提供 | 办结之前,补全材料 | ||
5 | 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办结之前,补全材料 |
6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办结之前,补全材料 |
7 | 宅基地使用权(土地)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3个工作日 |
8 | 宅基地使用权(土地) —除首次登记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办结之前,补全材料 |
9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3个工作日 |
10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3个工作日 |
11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办结之前,补全材料 |
注:一个业务事项涉及多种可容缺资料的,可同时容缺 |